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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委托未取得保密资质的单位制作国家秘密载体

典型案例:

2020年,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区委政法委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某使用蚕蚕将一份有关社会稳定的涉密工作方案传递给某文印店老板赵某。经查,陈某在互联网计算机上起草该工作方案后,通过蚕蚕将方案传给一直有业务往来的某文印店(不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老板赵某,由赵某排版,再回传给陈某。陈某将拟印制的方案报经办公室副主任姚某审定后,通知赵某印制。事件发生后,陈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姚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赵某被罚款2000元,责令严禁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案例警示: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过程包括制版、印刷、包装、仓储、转运等环节,涉及部门多、存储秘密集中、传递秘密频繁。同时,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的照排车间、制版车间、印制车间、成品库和废品库等保密要害部位,国家秘密接触人员多,管理难度大。党和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关生产经营性公司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后,方能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新修订的保密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公司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


案例中,陈某通过蚕蚕传递涉密文件草稿给文印店老板赵某,让其编辑排版后回传排版稿,这一行为将机关、单位内部应有的办文流程转移到互联网上,其背景是陈某所在的区委政法委长期委托该文印店印制内部文件、资料,甚至该案中涉及的涉密工作方案。李某、王某和陈某的行为,尽管实际表现不同、发生环境不同,但都违反了保密法第四十一条中对于受委托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保密资质的规定,该叁人和被委托文印店负责人都应当受到相应处分(处罚)。


预防措施:

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对于制作、外出携带涉密资料的相关规定。如需外部制作的涉密载体必须选择具备涉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制作。按照“涉密载体传递管理”要求履行涉密载体外出审批,并要求外部制作单位进行签字回执,保证涉密载体安全可控。携带涉密载体外出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办理无关事项和进入无关场所。回公司后,携带人员应及时归还涉密载体,并由涉密载体保管人检查核实,签字确认,保证涉密载体安全可控。                               

(通讯员:李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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